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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校内联合培养博士生基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供稿: 研究生院 编辑: 研究生院 发布日期: 2019-07-17
 

研函2019[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响应学校十二五规划和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研究生国际视野,提高国际竞争力,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特设立“北京理工大学校内联合培养博士生基金”。(以下简称“校内联合培养博士生基金”)。

第二章 项目选派原则及资助范围

第二条 “校内联合培养博士生基金”的评选遵循 “三个一流”原则,即“派出一流的学生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一流院校,师从一流专业导师”,对学业成绩突出、创新意识强、科研潜力大的优秀博士研究生进行资助。

    第三条 资助范围 我校全日制在校博士生,不含非全日制学生(定向、委培)和留学生。

第三章 资助形式

第四条 “校内联合培养博士生基金”以定(限)额资助基金的形式资助博士生赴国外高校进行博士联合培养,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第五条 此基金用于资助联合培养博士生往返机票费及在外生活费,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标准,2018年资助额度(暂行)统一为资助半年期生活费,即4万元人民币/人,机票参考派出国家/地区分层资助,半年期资助以外不足部分学生请自行联系其他经费来源。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应具有良好思想道德品质、外语水平以及优秀的专业基础和学术研究能力。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派出前完成博士论文开题程序,学生提交出国申请的时间应在基本学制内。

第八条 申请人在国外的科研内容应与自己的博士就读研究方向相关。

第五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校内联合培养博士生基金”一般每年6月评审一次。

第十条 “校内联合培养博士生基金”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按照《申请校内联合培养博士生基金项目准备材料清单》准备材料,上报所在学院。
    (二)各学院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排序,然后将申请人材料及《校内联合培养博士生基金项目学院推荐人选一览表》上报研究生院培养处。
    (三)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对象。经主管领导批准,公布“校内联合培养博士生基金”资助项目获得者名单。

(四)评审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六章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校内联合培养博士生基金”经费执行期限为自基金批准之日起至该项目博士生按照提交的留学计划回国后1个月止。学校将依据博士生的项目进展及科研情况,对“校内联合培养博士生基金”资助经费进行发放,以保证该项目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自2018年起,规定学生出国(境)后,须向学校研究生院提供机票登机牌、签证入境页扫描件作为相关报道证明,研究生院收到学生提交的证明扫描件并审核后,发放资助。

第十三条 自2018年起,“校内联合培养博士生基金”资助的博士生在完成预期的留学计划后,须按照学校要求汇报派出任务的完成情况(具体要求将在学生派出前发放的承诺书中注明)。学校根据成果情况,酌情给予额度为1万-2万元人民币不等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于被“校内联合培养博士生基金”资助但未能按照研究生院要求完成派出任务的学生,资助的发放需根据具体情况:

(一)研究生获得资助资格,但未能按规定时间出国(境)留学的,学校将不予发放资助。

(二)获得资助资格的研究生成功派出,但在完成留学计划后,未按学校要求上交结业成果或汇报任务完成情况的,学校将不给予成果奖励。

第七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五条 我校“校内联合培养博士生基金”项目完成情况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验收。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学院对获得资助的博士生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博士生应集中精力做好学位论文课题的研究工作,及时将研究成果撰写成学术论文,在本学科高水平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申请专利、科研成果鉴定和成果报奖,获得资助的博士生应及时将所获成果汇报给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日期起实行,最终解释权归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