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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科研助理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研函〔2014〕029号

各学院:

  现将《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科研助理津贴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研究生院       财务处

     2014年4月2日


 

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科研助理津贴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我校建设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推进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导师责任,充分发挥导师项目资助制在调动博士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过程中的促进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纳入全国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本学制内所有全日制博士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科研助理津贴(以下简称“助研费”)的整体规划设置由研究生“三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研究生院为办公室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 助研费的发放标准 和流程

第四条   助研费每学年按照十个月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

第五条   助研费由导师和学校提供,其中经济学(学科代码02)、工科(学科代码08)和管理学(学科代码12)的博士研究生助研费由导师全额提供,教育学(学科代码04)和理学(学科代码07)的博士研究生助研费由导师提供50%,学校统筹出资50%。

第六条   助研费主要从导师科研经费中列支,包括科研项目经费、结题经费或科技事业费(即课题组科研管理费分成等所形成“B卡”经费)。

第七条   助研费每年从导师经费卡中一次性预留全学年额度,不接收现金。

第八条   助研经费发放流程如下:

1、 每年由办公室提供下一学年度(当年9月至次年8月)需要发放助研费的学生名单和金额,形成《博士研究生助研费发放登记表》,并通知到学院;

2、 学院根据《博士研究生助研费发放登记表》中的各项信息,按照本学院具体情况收集并统筹用来发放助研费的经费卡号,填入登记表统一上报办公室;

3、 办公室汇总、整理、核对发放对象、金额是否符合要求,无误后将数据提交财务处审核;

4、 财务处依照学校确定的经费使用原则查验导师所提供的经费卡是否有效,卡内劳务费金额是否足够。并将审验结果返回办公室;

5、 办公室联系学院对有问题的经费卡号进行更改,重新报送,最终形成《博士研究生助研费发放登记表》。

6、 财务处按照《博士研究生助研费发放登记表》将学院提供的本学年助研费一次性预留,自当年9月起,按照办公室提供的《博士研究生助研费发放明细单》逐月发放到学生的银行账户中。

第三章 助研费的监督和异动处理

第九条   每学年,对于不能按时提交经费卡号并完成助研费预留的博士生导师,将进行相应的处理,具体如下:

1、 当年研究生院出台博士生招生简章时,未能提供足额助研费的导师,不列入下一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不能足额提供助研费用的学院,相应扣减博士生招生名额;

2、 将相应情况反馈至校学位委员会,作为下一年度博士生导师注册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博士生在学年度中发生学籍异动,包括但不限于休学、退学、更换导师等,可由学院提出申请,将助研费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与国外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如已经获得其他生活资助,可提交相应的资助证明,交由研究生“三助”管理办公室审核,按照审核结果办理助研费停发或补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三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