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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研究生助研费发放方式的通知

编辑: 研究生院 发布日期: 2020-05-08
 

各学院、导师、研究生:

根据计划财务部《关于取消学生助研费收入个税分项计税的通知》,为全面落实国家个税改革政策、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经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计划财务部和学生事务中心三个部门协商决定,变更研究生助研费的发放方式,具体通知见《关于变更研究生助研费发放方式的通知》(研函〔2020〕46号)。

研究生院  计划财务部  学生事务中心

2020年5月8日

 

关于变更研究生助研费发放方式的通知

 

研函〔2020〕46号

 

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研究生:

根据计划财务部《关于取消学生助研费收入个税分项计税的通知》(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为全面落实国家个税改革政策、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现将变更后研究生(含博士生和硕士生)助研费的发放方式通知如下。

一、导师发放部分

导师发放部分应由导师自行在学校财务系统中给研究生发放:进入财务系统酬金申报页面,人员类型选择“学生”、酬金性质选择“劳务费(助研费)”。仅通过此方式发放的金额方可记为助研费发放性质,包括导师给硕士研究生发放的助研费。

根据《通知》,建议导师可按全年应发放助研费金额均衡到月发放,单月发放金额在4000元以下,可有效降低研究生当月税务负担(居民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详见《通知》)。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参与助研岗位的综合表现,确定每次助研费发放额度,但对于基本学制内的博士研究生每学年度(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发放总额(预扣税前)不应低于学校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学校配套部分

超基本学制A类博士研究生、教育学(学科代码04)和理学(学科代码07)博士研究生等由学校配套的助研费部分,由研究生院、各学院分别于春季学期校历第8周、第12周和秋季学期校历第11周、第15周将发放名单及金额(附件2格式)汇总至学生事务中心处统一进行发放。发放结果由学生事务中心及时反馈研究生院。

三、有关说明及其他

(一)根据《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税方式改变后,研究生在一个月内取得的多项劳务酬金(包含导师发放以及从不同部门取得的劳务酬金)将视为一项收入,由学校计税系统合并计税并代扣代缴。

(二)相比原发放方式,新的发放方式减少了中间环节,导师可自主的发放助研费,并实时掌握发放进度及结果。

研究生只要满足“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足6万元”的条件,即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上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操作,税务局会将预扣税款统一退税到个人帐户。相比旧税法而言,新税法可有效降低研究生税负。后续退税实际操作请关注计划财务部有关通知。

(三)若研究生在学年度中发生学籍异动,包括但不限于休复学、退学、更换导师等,助研费则需对应调整,同时学院应及时备案。

(四)若研究生因联合培养等已经获得其他生活资助,可降低或停发助研费。此类情况需由研究生或导师向所属学院提交相应的资助证明,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五)各学院应于每学期末倒数第三周前将各类助研费异动汇总名单(附件3格式)及相关材料交研究生院备案。逾期未反馈的不予备案。

(六)计划财务部每学年统计四次研究生助研费数据(分别为每学年度9月1日至12月31日、至次年5月31日、至次年6月30日、至次年8月31日),统计的实际发放助研费数据(不含已经网上提交但未实际发放的助研费)由计划财务部及时反馈至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将汇总数据反馈给各学院。各学院应督促学年度研究生助研费中,发放总额未达最低标准的导师及时进行发放。

(七)其中博士生助研费的发放标准、发放范围、经费来源、助研费的监督和异动处理等均按《关于2017年秋季学期博士研究生科研助理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研〔2017〕137号,附件4)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博士研究生助研费发放方式的规定》(研〔2018〕49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关于取消学生助研费收入个税分项计税的通知

附件2: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助研费发放登记表

附件3: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助研费异动汇总表

附件4:关于2017年秋季学期博士研究生科研助理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研〔2017〕137号)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