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培养工作- 教学管理- 规章制度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授课教师管理规定

研函 [2026] 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教学质量,明确研究生授课教师的职责,依据《北京理工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与准则》、《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特制定规定。

第二条 授课教师应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承担我校研究生课程线上、线下教学任务的校内外授课教师(含外聘授课教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授课教师管理制度的制定解读统筹协调并研究解决有关授课教师管理中的重大事开展学院相关工作的审核备案。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授课教师的聘任、准入审核及资格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授课教师聘任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学校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师德师风;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及在政治立场、价值导向、科学性等方面的不当言论和行为。

2.具本学科深厚学术造诣,学术水平达到研究生课程课要求。一般应具备所授课程或相关课程的授课经验,授课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3.申请人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原则上应由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聘任不具备博士学位或职称为讲师及以下的人员担任主讲教师时,须经开课学院组织不少于三位评审专家(含一位院级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开展试讲评议,经学科责任教授小组组长和开课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方可予以聘任。

第七条 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与课程教学实际需求,各学院可聘请外校、研究院所、企事业单位及外籍专家承担研究生课程授课任务(以下简称外聘授课教师)。

外聘授课教师除须满足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与学术水平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2.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公认的专业特长,且与拟授课程紧密相关。属于本条情况的,需由开课学院附具情况说明。

外聘授课教师的聘任,须经学科责任教授小组组长及开课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为保障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落实教学责任,每门研究生课程须确定一名校内课程负责人。课程负责人主要承担课程教学内容、教学大纲的整体设计工作,牵头组织教学方式、方法研讨与教学改革研究等工作。课程负责人须具备良好师德师风与较强教学能力,已讲授本门课程不少于两轮,且每轮授课时长不低于课程总课时的50%。课程负责人由学院推荐或选聘,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外聘授课教师承担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时,须配备一名校内教师担任课程负责人,协助外聘教师制定教学大纲,协调教学安排,保障教学质量。外聘授课教师须严格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按时授课,认真完成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并积极参与课程教学研讨,接受学院的教学指导与常态化质量监督。

第四章 新任授课教师资格审核

 新任授课教师指首次承担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首次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校内授课教师;

2.首次在我校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外聘教师;

3.讲授过研究生课程,但首次对新增的研究生课程开展教学工作的校内外授课教师。

 新任授课教师申请开课除满足授课教师的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拟开课程的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技能。由非教师岗位转聘到教师岗位的人员,须具有与该课程内容相关的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2.熟悉拟讲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等,通读课程指定教材及参考书目,完成课程讲稿(或教案)与习题设计。

3.原则上至少参加过一轮完整的教学辅导工作,包括随班听课、课后答疑、作业批改、监考、阅卷、指导课程实验(上机)及讲授习题课、讨论课等环节,且完成充分备课并通过重点章节试讲考核;经学院认定具备独立授课能力者,可免除此项要求。

4.符合条件的授课教师须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经课程负责人、学院教学院长、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报教学运行与考务中心备案。

第十 新任授课教师须在开课前一学期进行试讲,试讲通过方能开课。试讲条件如下:

1.试讲内容为拟开设课程中的任一章节,试讲时长不少于30分钟。

2.试讲工作由开课学院组织实施,须邀请三位以上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原则上应含一位院级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现场听取试讲,并出具书面评议意见与结论。开课学院汇总专家意见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授课教师试讲记录及审核表》(英文试讲需注明),提交至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并及时向试讲教师反馈评议结果。试讲须获得三分之二数以上的专家同意,方可认定为通过。

3.试讲不通过的新任授课教师,须重新参加一轮完整的教学辅导工作,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试讲。

4.新任授课教师首次申请开课,须选取其中一门课程完成试讲。通过后再次申请开设新课程的,由开课学院审核该课程与已试讲课程的相关性,决定是否需另行试讲。

第十 对于教学经历丰富且教学效果优异的新任授课教师,可申请免试讲申请人填写《北京理工大学新任研究生授课教师免试讲申请表》,上传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由学科责任教授和开课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 新任授课教师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申请免试讲: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

2.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教师;

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讲授本科或研究生课程期间,学生评教结果连续两轮达到90分以上的教师。

第五章 授课教师的职责

第十 授课教师应严格恪守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践行教书育人使命,做到为人师表。在日常教学活动中时刻规范言行举止;对所教授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负责,落实从严施教要求

第十 授课教师须具备广博的学科视野与深厚的专业功底及时追踪本学科前沿发展成果,系统、深入地掌握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内规定的全部内容,熟悉运用课程教材,合理选用中外文参考资料。

第十 授课教师对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开课前严格依据教学大纲完成备课。课程内容应体现课程思政,兼具广度深度,可结合本学科发展现状动态调整教学内容,充分反映本学科的最新研究进展。教学大纲须明确包含教学目标、教学方式、考核方式、适用学科专业、先修课程、主要教学内容学时分配、参考文献等核心要求

第十 授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须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在授课程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思维,持续提升教学质量。着力强化研究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 授课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方法改革创新精准把握研究生群体学习特点,探索并采用能够激发研究生自主学习与科研控探能力的教学方法。

第十 授课教师须注重积累教学资料,积极编撰适研究生培养需求的优质教材。立足教学研究和实践经验,及时编写适用于研究生的高水平、高质量的课程讲义、习题集、教材及学术专著。

二十 授课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按照学校和学院的教学安排按时授课。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调课、停课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申请流程。因授课教师的责任导致影响课程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的情况,均认定为教学责任事故事故的认定处理按《北京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授课教师在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中,须秉持严肃认真,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课程考试期间,应严格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考试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考场纪律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 课程考试结束后,授课教师及时完成考卷批改成绩评定工作,按照学校规定按时录入成绩。课程成绩评定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把教学质量

第六章 授课教师的评估

第二十 为保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校院两级督导组,对全校研究生课程开展常态化督导与质量评估。授课教师须根据督导反馈意见及学生评教结果针对性改进课程教学工作

第二十 各学院及时掌握本学院研究生课程授课教师的教学情况并依据评估结果分类施策

1.对于督导评价与学生评教结果较差的授课教师,学院须制定专项帮扶措施,指导其改进课程教学工作;

2.对于督导评价差、学生评教不合格,且经整改仍不适应教学工作的教师,学院须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与工作内容;

3.对于未履行授课教师职责、缺乏教学责任心的教师,学院须对其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停课一轮的处理。

4.对于积极开展教学工作,教学改革成果突出的教师,学院应优先推荐其参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评选。

5.对外聘授课教师的教学质量,学院应通过督导听课、学生评教等方式进行跟踪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反馈至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章 取消教师授课资格及外聘教师终止聘任

第二十 对教学评价不合格的授课教师,学院责令其整改;连续两次教学评价不合格者,取消课程的授课资格

第二十 无视教学要求,传播错误政治观点价值导向的授课教师经核实立即取消授课资格。

第二十 存在弄虚作假、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等行为且造成恶劣影响的授课教师,取消授课资格。

第二十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研究生授课资格。

第二十 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授课教师,取消授课资格。

三十 上述取消授课教师资格的情,由学院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核定处理等级处理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三年内不得申请再次授课、五年内不得申请再次授课、终身取消授课资格。

第三十 对资格取消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授课教师,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及时组织作出最终审定。

第三十 外聘授课教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应终止其聘任:

1.评估结果不佳,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2.出现政治导向错误、传播不当言论、违反教学纪律或发生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与学校声誉行为的。

学院按前款规定终止聘任的,应同时向研究生院备案,并根据情节轻重参照本章第三十条的规定限制其后续申请资格。

第八章

第三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授课教师管理规定(试行)》(研函〔2021〕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