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函〔2026〕82号
为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授课教师调课、停课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调课、停课指因上课时间、地点或授课教师变更引起的课程调整。
第二条 课程安排一经确定,授课教师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出现以下情形可依规提交申请:
1. 经学院批准外出参加会议或学术活动(须附领导签字的会议通知);
2. 因病无法上课(须附病历或病假证明材料);
3. 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
第三条 每学期第一次课,授课教师必须到堂上课,原则上不得申请调停课。同一门课程每学期调停课次数不得超过2次。
仅变更上课地点,或在本课程教学团队内部更换授课教师的,须按流程备案,不计入调停次数;若更换非本团队教师,须经主管研究生教学院长批准。
学校因法定节假日或重要公共活动而统一安排的调停课,由教学运行与考务中心负责通知各教学单位。授课教师自行申请的变更教学安排事项,由教师所在学院负责通知有关学生。
第四条 调停课须至少提前2~3个工作日办理审批手续:授课教师登录本硕博一体化教学系统提交申请并完成审批。
第五条 确因紧急情况无法提前办理手续的,须向学院研究生教学院长请假,经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并立即通知学生。授课教师须在紧急情况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逾期按缺课处理。
第六条 授课教师须严格按照教学安排完成教学任务,不得提前结束课程。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师调课、停课管理规定》(研函〔2019〕83号)同时废止。规定由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教学运行与考务中心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