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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文件】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实施办法(试行)

研函〔2025〕196 号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我校研究生毕业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分流机制,确保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北京理工大学令第132号)以及《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研函[2019]84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研究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完成培养计划并经考核合格,独立完成学位论文,论文工作系统完整、科学规范并具有一定创新性,且在校期间学术成果满足申请学位时成果要求,研究生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达到学位授予标准,准予毕业,同步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投票认定其毕业论文达到毕业标准的,仅颁发毕业证书,不授予学位

研究生达到规定的基本学制后,若完成培养计划并经考核合格,并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论文工作系统完整、科学规范且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但未达到学位论文水平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可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结合学科、类别特点和实际情况,参照对应学科、类别学位授予条件,分别制定本单位博士、硕士毕业论文的具体要求,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博士、硕士毕业论文需严格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以及各学科、领域学位论文查重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 博士毕业论文须送请至少5名本领域教授(或相当职称)或博士生导师进行评阅,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3人;硕士毕业论文须送请至少3名本领域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进行评阅,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评阅组织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

如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评阅专家同意,经培养单位审核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即可组织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相关程序,参照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执行。

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博士毕业论文答辩时,可同步申请硕士学位,但须分别满足博士毕业与硕士学位的全部标准与要求,学位授予相关要求见《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学位〔2024〕10号)。

上述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毕业论文答辩后,将同时获得博士毕业证书与硕士学位证书。该情形视为其博士阶段学习终止,此后不再拥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其学籍关系终止,予以结业。

最长修业年限届满仍未毕业者,学校予以结业处理。此类结业生可在结业后特定期限内(硕士1年,博士2年),至多申请两次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换发毕业证书结业后两次毕业论文答辩均未通过,或超出对应申请期限的,不再受理毕业答辩申请。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实施细则》(校学位[2018]15号)文件同时废止。